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住宅层数划分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规范中的“电话”应该就是指办理固定电话业务/提供公共电话。
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平安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4、《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10米。
5、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区别:编制机构不同:总规的编制机构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控规的编制机构是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详规的编制机构是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规划的上位规划,范围更广,关注更宏观层面的问题。
3、层次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规划的上位规划,范围更广。
1、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2、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旧城区的改造规划。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1估算城市建设投资。
3、ABD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包括:(1)估算规划范围内固体废物产量;(2)提出规划区的环境卫生控制要求;(3)确定垃圾收运方式;(4)布局废物箱、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点、公厕、环卫管理机构等,确定其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措施等。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①城市规划区范围。②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③城市建设用地。
1、可以采用数学优化模型来进行建模和求解。可以将问题分解成多个子问题,分别考虑不同的因素,并通过建立数学模型,使用线性规划、整数规划、动态规划等方法进行求解。城市绿化规划的最优化在城市绿化规划中,数木的最优配置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子问题,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比如绿化植物的种类、搭配、养护等。
2、道路植物的配置,无论从植物品种的选择上还是搭配形式上(包括色彩、层次高低、大小面积比例等),都要比城市道路配置更加丰富多样,已显自由生动。
3、园林绿化中有些荫蔽处如建筑物背面、树荫下等,应选择对光线要求不严的耐阴植物。耐阴植物中小乔木有竹柏、鸡爪槭、山茶等,灌木有杜鹃、八仙花、白鹃梅、珍珠梅等,地被植物有蕨类、玉簪、兰花、秋海棠、沿阶草等。
4、园林树木配置的原则 各类园林绿地,小至庭园绿化,大到风景名胜区,均有园林植物、建筑小品、山石水体、园路广场等物质要素所构成。从维系生态平衡和美化城市环境角度来看,园林植物是园林绿地中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旧城区的改造规划。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1估算城市建设投资。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主要内容包括:(1)估算规划范围内固体废物产量;(2)提出规划区的环境卫生控制要求;(3)确定垃圾收运方式;(4)布局废物箱、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点、公厕、环卫管理机构等,确定其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措施等。
城市规划的内容如下。城市规划的内容: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的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